麻涌鎮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細則(修訂)
發布時間:2020-11-3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鎮委、鎮政府打造創新驅動“升級版”、建設科技創新活躍的東莞西部中心的工作部署,發揮臨港創新帶狀發展,優化創新布局打造區域經濟增長極,提升麻涌在廣深科技創新走廊的影響力,根據《麻涌鎮推動全域創新戰略 爭當廣深科技創新走廊排頭兵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現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鎮財政2019–2021年每年安排2000萬元,三年共6000萬元的麻涌鎮創新驅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全鎮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對象包括在我鎮工商登記注冊并納入我鎮財政稅收分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以及個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引導帶動、績效導向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放大作用。
第二章 科技精準招商計劃
第四條 重點科技工程獎勵。對建成或落戶我鎮科技園區,視經濟效益、科技產出、企業孵化的情況,對效益好、質量優的項目,以“一事一議”形式報鎮黨委會議審議,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由村(社區)集體物業改建的重點研究院、科技園區項目,對項目所在的村(社區)一次性給予最高150萬元的獎勵。原則上,要求研究院項目應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不低于1項,申請發明專利數量不低于10件;科技園區項目應發展孵化企業數不低于15家,且已申請或擁有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孵化企業占孵化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園區內孵化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第五條 工業園區升級獎勵。
(一)孵化器評定獎勵。對社會主體新建或改造并經認定國家、省、市級科技孵化器的,分別一性次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于已認定的孵化器,其認定級別或評定檔次提高后,按差額核撥獎勵資金。
(二)入孵高企租金補貼。對科技園區內的入孵企業成功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認定后連續18個月按其實際承擔租金的50%;對科技園區新入駐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入駐園區后連續18個月按其實際承擔租金的50%,單個企業最高給予15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 引進科技企業獎勵。對新落戶我鎮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5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并從遷入年度起后一年連續兩年按其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比例給予每年最高10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 企業提檔攀升計劃
第七條 中小企業發展提升資助。
(一)規模效益突破獎勵。在我鎮登記注冊的工業企業,且具備營業收入和稅收增長幅度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按檔次給予獎勵:
1. 對成長為營業收入1000萬元–2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企業,營業收入、稅收年度同比增速達到25%、2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給予一次性最高5萬元的獎勵。
2. 對成長為營業收入2000萬元–5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企業,營業收入、稅收年度同比增速達到20%、15%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給予一次性最高10萬元的獎勵。
3. 對成長為營業收入5000萬元–1億元(含5000萬元)的企業,營業收入、稅收年度同比增速達到18%、12%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給予一次性最高12萬元的獎勵。
4. 對成長為營業收入1億元–2億元(含1億元)的企業,營業收入、稅收年度同比增速達到15%、1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給予一次性最高15萬元的獎勵。
上述規模效益突破獎勵與本細則的第二章第六條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復資助”原則執行。
(二)自動化改造補助。鼓勵中小企業實施自動化技術改造升級,以減少生產用工總量,優化工藝技術流程,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產品優質率的。對設備和技術投入投資額超100萬元的項目,在項目完工驗收后,按不高于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的6%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30萬元。凡已獲得省、市相關技術改造支持資金的項目,我鎮將不予重復資助。
(三)小上規資金獎勵。對年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并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系統統計范圍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八條 科技創新能力提升資助。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包括首次認定企業和重新認定企業)并通過鎮級科技部門審查、推薦到省科技廳評審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獎勵;對通過評審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一次性獎勵12萬元;對通過評審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一次性7萬元的獎勵。
(二)企業科技成果認定獎。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25萬元、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企業,再給予獎勵50萬元和25萬元。對獲得省專利獎金獎、優秀獎和發明人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企業,再給予獎勵50萬元和25萬元。
(三)企業創新平臺認定獎。對認定國家級工程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每家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省級工程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每家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市級工程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每家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為市級院士工作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于已認定的創新平臺,其認定級別或評定檔次提高后,按差額核撥資助資金。
第九條 優質企業上市發展資助。
(一)主板市場上市資助。對經市政府認定的上市后備企業申請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上市后實現首發融資的,按首發募集資金0.25%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50萬元的獎勵。
(二)股轉系統掛牌資助。對成功掛牌全國股轉系統(“新三板”)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對進入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獎勵;通過全國股轉系統直接融資方式實現融資的,按首次融資金額0.5%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科技樹標提質計劃
第十條 重點科技項目配套獎勵。對列入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引進創新科研團隊項目、智能制造項目、產學研項目等項目的,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1:0.25比例給予配套,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鎮財政配套資助加上國家、省、市財政資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50%。配套獎勵資金按市財政實際到位資助資金的進度進行撥付。對于列入市、鎮“倍增計劃”的試點企業,獎勵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和不重復資助”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 核心技術攻關重點項目配套。對列入國家、省、市核心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的,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1:0.25比例給予配套,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實施核心技術攻關重點項目市鎮聯動,我鎮每年可擇優推薦1-2個市鎮聯動項目,按《東莞市核心技術攻關“攀登計劃”實施方案(2017-2020年)》(東府辦〔2017〕114號)文件要求,分期撥付配套資金,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促進獎勵。
(一)專利促進資助。根據“授權在先,部分資助”的原則,對國內授權發明專利以及進入國家階段(國外)的PCT給予資助,按照其所獲得的各級資助總額不高于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實際發生的專利代理服務費總額的標準核定具體資助金額。
(二)知識產權貫標獎勵。對符合知識產權管理貫標
資助條件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研發投入促進獎勵。
1. 年度研發投入額在100萬元–500萬元(含100萬元)的企業,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20%(含2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30%(含3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8萬元的獎勵。
2. 年度研發投入額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500萬元)的企業,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15%(含15%)以上的,給予一次性8萬元的獎勵;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25%(含25%)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2萬元的獎勵。
3. 年度研發投入額在1000萬元–1億元(含1000萬元)的企業,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正增長的,給予一次性8萬元的獎勵;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10%(含1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獎勵;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20%(含2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4. 年度研發投入額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企業,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正增長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上述鎮級研發投入獎勵資金結合市有關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復資助”執行。
第五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資助項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業填報申請書,并提交相關材料上報鎮創新辦。
第十五條 由鎮創新辦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后符合資助獎勵條件的,提交到鎮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通過后給予資助獎勵。
第十六條 因項目評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該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七條 申請資助企業應如實報送申請材料。對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的,追回其取得的補貼資金,并納入不誠信企業名單,3年內取消鎮內評優資格及各項獎勵資助。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獲得的資助獎勵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并納入財務科目管理。
第十九條 若當年實際支出超過2000萬元預算的,需報鎮黨委會議確認是否給予追加。如確認不追加的,可根據預算規模和實際申報數量,以合理的方式確定受資助項目、單位的數量,以及最終資助或獎勵的金額。
第二十條 資助獎勵資金使用必須嚴格審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和獎勵: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存在《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東財〔2017〕341號)及相關文件規定的不予資助情況;但對申請“小上規資金獎勵”的企業給予適當的條件放寬,對其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在國家一套表年報填報情況不列入到不予資助條款的范圍。
(二)企業有欠稅、惡意欠薪、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條款的。
第二十二條 鎮黨委會議可根據企業對我鎮的綜合貢獻和工作需要,對企業所獲資助資金進行調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鎮創新辦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項由鎮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討論后再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實施時間自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麻涌鎮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細則》(麻府辦〔2019〕15號)和《關于對<麻涌鎮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麻府辦〔2019〕79號)同時廢止。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科技政策,凡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鎮委、鎮政府打造創新驅動“升級版”、建設科技創新活躍的東莞西部中心的工作部署,發揮臨港創新帶狀發展,優化創新布局打造區域經濟增長極,提升麻涌在廣深科技創新走廊的影響力,根據《麻涌鎮推動全域創新戰略 爭當廣深科技創新走廊排頭兵的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現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鎮財政2019–2021年每年安排2000萬元,三年共6000萬元的麻涌鎮創新驅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于促進全鎮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對象包括在我鎮工商登記注冊并納入我鎮財政稅收分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以及個人。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引導帶動、績效導向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放大作用。
第二章 科技精準招商計劃
第四條 重點科技工程獎勵。對建成或落戶我鎮科技園區,視經濟效益、科技產出、企業孵化的情況,對效益好、質量優的項目,以“一事一議”形式報鎮黨委會議審議,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由村(社區)集體物業改建的重點研究院、科技園區項目,對項目所在的村(社區)一次性給予最高150萬元的獎勵。原則上,要求研究院項目應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不低于1項,申請發明專利數量不低于10件;科技園區項目應發展孵化企業數不低于15家,且已申請或擁有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孵化企業占孵化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園區內孵化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
第五條 工業園區升級獎勵。
(一)孵化器評定獎勵。對社會主體新建或改造并經認定國家、省、市級科技孵化器的,分別一性次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于已認定的孵化器,其認定級別或評定檔次提高后,按差額核撥獎勵資金。
(二)入孵高企租金補貼。對科技園區內的入孵企業成功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自認定后連續18個月按其實際承擔租金的50%;對科技園區新入駐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入駐園區后連續18個月按其實際承擔租金的50%,單個企業最高給予15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 引進科技企業獎勵。對新落戶我鎮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納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5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并從遷入年度起后一年連續兩年按其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比例給予每年最高10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 企業提檔攀升計劃
第七條 中小企業發展提升資助。
(一)規模效益突破獎勵。在我鎮登記注冊的工業企業,且具備營業收入和稅收增長幅度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按檔次給予獎勵:
1. 對成長為營業收入1000萬元–2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企業,營業收入、稅收年度同比增速達到25%、2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給予一次性最高5萬元的獎勵。
2. 對成長為營業收入2000萬元–5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企業,營業收入、稅收年度同比增速達到20%、15%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給予一次性最高10萬元的獎勵。
3. 對成長為營業收入5000萬元–1億元(含5000萬元)的企業,營業收入、稅收年度同比增速達到18%、12%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給予一次性最高12萬元的獎勵。
4. 對成長為營業收入1億元–2億元(含1億元)的企業,營業收入、稅收年度同比增速達到15%、10%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實繳稅收增量額中鎮級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給予一次性最高15萬元的獎勵。
上述規模效益突破獎勵與本細則的第二章第六條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復資助”原則執行。
(二)自動化改造補助。鼓勵中小企業實施自動化技術改造升級,以減少生產用工總量,優化工藝技術流程,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產品優質率的。對設備和技術投入投資額超100萬元的項目,在項目完工驗收后,按不高于項目設備和技術投入總額的6%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30萬元。凡已獲得省、市相關技術改造支持資金的項目,我鎮將不予重復資助。
(三)小上規資金獎勵。對年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并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系統統計范圍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八條 科技創新能力提升資助。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包括首次認定企業和重新認定企業)并通過鎮級科技部門審查、推薦到省科技廳評審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獎勵;對通過評審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一次性獎勵12萬元;對通過評審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一次性7萬元的獎勵。
(二)企業科技成果認定獎。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25萬元、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企業,再給予獎勵50萬元和25萬元。對獲得省專利獎金獎、優秀獎和發明人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和專利優秀獎的企業,再給予獎勵50萬元和25萬元。
(三)企業創新平臺認定獎。對認定國家級工程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每家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省級工程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每家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市級工程研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每家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助。對認定為市級院士工作站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對于已認定的創新平臺,其認定級別或評定檔次提高后,按差額核撥資助資金。
第九條 優質企業上市發展資助。
(一)主板市場上市資助。對經市政府認定的上市后備企業申請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上市后實現首發融資的,按首發募集資金0.25%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50萬元的獎勵。
(二)股轉系統掛牌資助。對成功掛牌全國股轉系統(“新三板”)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對進入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獎勵;通過全國股轉系統直接融資方式實現融資的,按首次融資金額0.5%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 科技樹標提質計劃
第十條 重點科技項目配套獎勵。對列入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引進創新科研團隊項目、智能制造項目、產學研項目等項目的,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1:0.25比例給予配套,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鎮財政配套資助加上國家、省、市財政資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50%。配套獎勵資金按市財政實際到位資助資金的進度進行撥付。對于列入市、鎮“倍增計劃”的試點企業,獎勵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和不重復資助”原則執行。
第十一條 核心技術攻關重點項目配套。對列入國家、省、市核心技術攻關重點項目的,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1:0.25比例給予配套,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實施核心技術攻關重點項目市鎮聯動,我鎮每年可擇優推薦1-2個市鎮聯動項目,按《東莞市核心技術攻關“攀登計劃”實施方案(2017-2020年)》(東府辦〔2017〕114號)文件要求,分期撥付配套資金,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促進獎勵。
(一)專利促進資助。根據“授權在先,部分資助”的原則,對國內授權發明專利以及進入國家階段(國外)的PCT給予資助,按照其所獲得的各級資助總額不高于其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和實際發生的專利代理服務費總額的標準核定具體資助金額。
(二)知識產權貫標獎勵。對符合知識產權管理貫標
資助條件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研發投入促進獎勵。
1. 年度研發投入額在100萬元–500萬元(含100萬元)的企業,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20%(含2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30%(含3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8萬元的獎勵。
2. 年度研發投入額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500萬元)的企業,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15%(含15%)以上的,給予一次性8萬元的獎勵;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25%(含25%)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2萬元的獎勵。
3. 年度研發投入額在1000萬元–1億元(含1000萬元)的企業,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正增長的,給予一次性8萬元的獎勵;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10%(含1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5萬元的獎勵;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增速20%(含20%)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4. 年度研發投入額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企業,研發投入額同比實現正增長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獎勵。
上述鎮級研發投入獎勵資金結合市有關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復資助”執行。
第五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資助項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業填報申請書,并提交相關材料上報鎮創新辦。
第十五條 由鎮創新辦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后符合資助獎勵條件的,提交到鎮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通過后給予資助獎勵。
第十六條 因項目評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該專項資金列支。
第十七條 申請資助企業應如實報送申請材料。對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的,追回其取得的補貼資金,并納入不誠信企業名單,3年內取消鎮內評優資格及各項獎勵資助。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獲得的資助獎勵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并納入財務科目管理。
第十九條 若當年實際支出超過2000萬元預算的,需報鎮黨委會議確認是否給予追加。如確認不追加的,可根據預算規模和實際申報數量,以合理的方式確定受資助項目、單位的數量,以及最終資助或獎勵的金額。
第二十條 資助獎勵資金使用必須嚴格審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和獎勵: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存在《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東財〔2017〕341號)及相關文件規定的不予資助情況;但對申請“小上規資金獎勵”的企業給予適當的條件放寬,對其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在國家一套表年報填報情況不列入到不予資助條款的范圍。
(二)企業有欠稅、惡意欠薪、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條款的。
第二十二條 鎮黨委會議可根據企業對我鎮的綜合貢獻和工作需要,對企業所獲資助資金進行調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鎮創新辦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項由鎮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討論后再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實施時間自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麻涌鎮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細則》(麻府辦〔2019〕15號)和《關于對<麻涌鎮關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麻府辦〔2019〕79號)同時廢止。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科技政策,凡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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