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9〕39號)有關要求,加快推動我省中小企業“育苗壯干”梯度培育計劃,進一步規范我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有效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所稱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專精特新”企業)是指主營業務和發展重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要求,技術創新和融資能力強,市場占有率高、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發展速度、效益和質量好,處于產業鏈供應鏈重要環節,走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道路的中小企業。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型企業(集團)存在直接、間接控股或管理關系,或為大型企業(集團)成員的企業除外。
第三條四川省“專精特新”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照公平、公正、公開、自愿的原則組織實施,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企業認定滿3年的組織復核一次。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企業基本條件
(一)在四川省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連續經營3年以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中小企業,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獨立的財務核算制度,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創新能力強、市場競爭優勢突出的中小企業。重點培育“5+1”現代工業體系、“4+6”現代服務業體系、“10+3”現代農業體系以及特色優勢產業等省委省政府確立的重要領域中的中小企業;優先培育屬于《工業“四基”發展目錄》、主導產品屬于薄弱環節“補短板”、優勢領域“鍛長板”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填補國(省)內空白、產業鏈供應鏈關鍵環節;與重點行業龍頭企業協同創新、產能共享、供應鏈互通的中小企業。
(二)成都平原經濟區的企業上年末年度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川南、川東北和攀西經濟區的企業上年末年度營業收入1500萬元以上,川西北生態示范區的企業上年末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或貧困地區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企業近兩年的營業收入保持正增長,利潤總額為正數,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四)企業近兩年的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達到1.5%以上,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節能、環保和安全生產等符合國家和省里相關規定,銀行信用、納稅信用和社會信用良好,依法規范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穩定、質量、環境污染事故,無違法處罰記錄。
第五條 認定基本標準(至少滿足一條):
(一)專業化指標。企業專注于產業鏈中某個環節或某個產品,主導產品為大企業、大項目的關鍵零部件、元器件或重要配套產品。從事特定細分市場時間達到3年及以上,主導產品銷售收入占營業收入的60%以上;擁有行業領軍人才、省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成都平原經濟區的企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擁有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等專業技術等級中級以上職稱員工數占企業員工總數的35%以上,其他地區的企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員工數占企業員工總數的20%以上。
(二)精細化指標。企業建立精細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采用適合企業的現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卓越績效管理、企業資源計劃ERP、供應鏈管理系統SCM、客戶管理系統CRM等)。在設計研發、生產制造、供應鏈管理等環節,至少1項核心業務采用信息系統支撐。取得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開展精細化生產、精細化管理、精細化服務,管理效益突出、降本增效顯著,產品品牌和服務美譽度高、性價比好、品質精良,在細分市場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
(三)特色化指標。企業具有行業或區域的獨特性。擁有地域特色的產品或服務,且能利用特有的資源進行研發生產;掌握獨有、可持續的工藝、技術或配方,生產具有地方或企業特色的產品,具備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獨立屬性;企業擁有“中華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地理標志商標或被認定為省級及以上首臺(套)、首版(次)、首批(次)產品等自主品牌。
(四)新穎化指標。企業具備完成技術創新任務所必備的技術開發儀器設備條件或環境(設立技術研究院、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等),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并取得比較明顯的成效。擁有2項與主要產品相關的有效發明專利(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5項以上與主要產品相關的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或主持(參與)制(修)訂相關業務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本著企業自愿申報原則,按當年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的申報通知要求,申請企業如實填寫申報材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申請企業向企業所在市州、擴權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認定申請書、會計報表、證明資料等相關材料(具體要求見當年申報通知)。
第八條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申報書所列初核指標進行初審核實,并提出推薦意見,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第九條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條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評審結果、專家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可根據工作情況組織或委托市州進行必要的現場考察,提出核實意見,形成擬定名單,并在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按照程序對符合條件的確認其為“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并正式發布企業名單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與管理
第十二條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認定的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納入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庫,予以重點跟蹤和支持。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對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企業,支持其積極申報和承擔國家相關專項和省級相關項目。經濟和信息化廳在四川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提升發展能力項目中給予優先和重點支持。在融資服務、技術服務、診斷服務、創新驅動、轉型升級、專題培訓等方面給予重點傾斜。
第十三條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當年,企業須按照申報條件申請復核。有效期滿未申請復核或經復核未達標的企業,取消其“四川省專精特新企業”資格。
第十四條市州、擴權縣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專精特新”企業培育庫,按照要求主動服務,做好“專精特新”企業的“育苗壯干”梯度培育工作。
第十五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參評“專精特新”企業;已確認為“專精特新”企業的,一經查實,予以撤銷。
(一)在申請遴選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嚴重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有偷漏稅和其他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
第十六條 高成長型中小企業、行業“小巨人”企業,在有效期內的,參照四川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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