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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垣市對取得有機認證給予5萬元獎勵

發布時間:2025-04-22| 作者:BCC| 文章來源:網絡

關于印發支持豫商豫才返鄉創業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上級關于豫商豫才回歸工程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動我市豫商豫才返鄉創業、發展事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實施創業及培訓補貼

(一)對參加創業培訓的返鄉下鄉人員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元,其中:創業意識培訓補貼200元、創業實訓補貼300元、創辦(改善)企業培訓補貼1000元。(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二)返鄉下鄉人員參加新型農業經營服務主體經營者和專業種養加能手培育。新型農業經營服務主體經營者培育,年度累計培訓、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5天(≥120學時),全年跟蹤服務,培訓資金補助標準為人均3500元;專業種養加能手培育,年度累計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天(≥48學時),培訓資金補助標準為人均1000元。(責任單位:農業農村局)

(三)對返鄉下鄉人員初始創業,取得工商、稅務登記且有固定經營場所,穩定經營一年以上,一次性給予創業者5000元的創業補貼。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并正常營業6個月以上的貧困家庭勞動力,給與一次性創業補貼5000元。(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四)農民工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園區)成功孵化農民工返鄉創業,運營一年并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按每戶不高于1萬元/年的標準對農民工返鄉創業孵化基地(園區)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二、大力實施金融資金支持

(五)實行普惠性金融支持,把返鄉下鄉人員開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所需貸款納入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加強對納入信用評價體系返鄉下鄉人員的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需求特點的產品和服務,探索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林權、水權、大型農機具等農村產權納入融資擔保抵押范圍。(責任單位:政府辦公室<金融工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長垣支行)

(六)將現有財政政策措施向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拓展,對具備各項支農惠農資金、小微企業發展資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條件的,及時納入扶持范圍,簡化申請程序,優化審批流程,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聯網查驗機制。(責任單位:財政局、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七)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農產品加工、農村信息化建設等各類財政支農項目和產業基金,要將符合條件的返鄉下鄉人員納入扶持范圍,采取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積極支持。(責任單位:財政局)

(八)大學生、留學回國人員、科技人員、青年、婦女等人員創業的財政支持政策,要向返鄉下鄉人員創業覆蓋。(責任單位:財政局、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九)爭取電子商務發展引導專項資金,支持農村電子商務培訓及企業、平臺、園區等建設。(責任單位:商務局)

(十)符合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十類”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十一)聯合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加大對返鄉創業基地及龍頭企業支持力度,重點支持對具備貸款條件的省級示范項目,給予農民合作社不超過300萬元(含)、其他市場主體不超過3000萬元(含)的貸款額度。(責任單位:政府辦公室<金融工作局>、財政局)

(十二)支持返鄉下鄉農民工等人員創辦領辦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對符合農業補貼政策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補貼政策。(責任單位:農業農村局)

(十三)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下鄉創辦的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按照《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通知,落實預留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責任單位: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十四)培育創業投資企業體系,推動各類機構投資者和個人依法設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創業投資企業。(責任單位:財政局)

三、大力實施保險補貼

(十五)農民工等人員返鄉下鄉創辦的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貧困家庭勞動力的,按其為以上對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十六)對農民工等人員返鄉下鄉創業規模化養殖育肥豬(500頭以上)、能繁母豬、奶牛、基礎母牛的,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責任單位: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十七)對已納入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范圍以外的地方特色農業保險品種,市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責任單位: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四、大力實施稅費減免

(十八)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責任單位:稅務局)

(十九)自2021年4月1日起,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稅務局)

(二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責任單位:稅務局)

(二十一)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責任單位:稅務局)

(二十二)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稅務局)

(二十三)對于符合規定的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責任單位:稅務局)

(二十四)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責任單位:稅務局)

(二十五)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責任單位:稅務局)

(二十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責任單位:稅務局)

五、大力實施場地支持

(二十七)對通過實施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項目,將農村閑置宅基地和村莊建設用地整治復墾為耕地的,所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農副產品加工項目建設;對使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建設用地實施農副產品加工項目的,予以用地保障。鼓勵將工礦廢棄地、道路改線廢棄地、閑置校舍、村莊空閑地等現狀建設用地用于返鄉下鄉人員創業。(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十八)引導和鼓勵返鄉下鄉農民工等人員利用閑置土地、廠房、農村撤并的中小學校舍進行創業。農民工等人員返鄉下鄉創辦符合環保、安全、消防條件的小型加工項目,允許在宅基地范圍內建設生產用房。(允許利用閑置宅基地或閑置住宅進行創業。)鼓勵返鄉下鄉農民工等人員租賃產業園區標準廠房發展二三產業,或租賃農村集體土地發展特色種養業;鼓勵返鄉下鄉農民工等人員以出讓租賃、入股、合作經營等形式,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旅游業、服務業或加工業以及其他農業產業。對通過租賃等流轉方式取得集體土地經營權發展種養業的,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占用一般耕地的,嚴格落實“進出平衡”,按照規定辦理設施農用地手續,上圖入庫后,按照設施農用地管理,并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

(二十九)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于返鄉下鄉人員建設農業配套輔助設施。支持返鄉下鄉人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建農業物流倉儲等設施。(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十)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項目騰退出的建設用地指標和補充耕地指標,重點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十一)返鄉下鄉人員發展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業排灌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包括對各種農產品進行脫水(含烘干)、凝固、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初烤、漚軟或大批包裝以供應初級市場的用電,均執行農業生產電價。(責任單位:供電公司)

(三十二)市政府將按不低于省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總數的2%,專項用于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十三)統籌安排相關產業用地,加大對返鄉下鄉創業用地傾斜力度。在編制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時,安排不少于10%的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時,安排一定比例指標用于返鄉入鄉創業人員從事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用地。移民搬遷舊宅基地騰退節余、村莊建設用地整治復墾騰退和農村閑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返鄉下鄉創業生產經營。(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六、大力實施以獎代補

(三十四)鼓勵本市產銷一體化的農產品企業開展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及推進農產品質量追溯點建設。對取得全國名特優新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的,分別給予1萬元、3萬元、5萬元、10萬元獎勵,對納入全市農產品質量追溯平臺且全面執行農產品合格證制度的農業經營主體,給予1萬元獎勵。(責任單位: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三十五)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省市聯動對建立研發預算制度并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科技型企業給予最高400萬元研發獎補支持。(責任單位:科工信局)

(三十六)對被評為省級創新型科技團隊的,市財政部門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30萬元。(責任單位:科工信局、財政局)

(三十七)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區建設,對省評定的以農民工為重點對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務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區(特色專業鄉鎮、特色專業村(組)、特色專業園區、現有的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街區、農業產業化集群等),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三十八)結合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區評定條件,被評為市本級的返鄉創業示范園區(特色專業鄉鎮、特色專業村(組)、特色專業園區、現有的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街區、農業產業化集群等),市財政給與一次性獎補10萬元。(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財政局)

(三十九)達到國家和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臺標準的創業孵化基地,省財政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資金。(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財政局)   

(四十)支持企業參與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評審,省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評選一批返鄉農民工創業示范項目,根據其項目前景、帶動就業等情況,被評為省級返鄉創業示范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2萬元至15萬元。(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四十一)鼓勵企業參與市本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評審,結合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評定條件,被評為市本級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市財政給與一次性獎補1萬元至5萬元。(責任單位:財政局、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四十二)支持企業參評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助力脫貧攻堅優秀項目”,對評選為省級農民工返鄉創業“助力脫貧攻堅優秀項目”的,根據其項目前景、帶動貧困勞動力就業情況,由省級財政給予一次性獎補,獎補標準由2—15萬元提高到5—20萬元。(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四十三)鼓勵返鄉創業人員參加“創業之星評選”,被評定為市級“創業之星”的,市財政給與一次性獎勵3000元;被評為省級“創業之星”的,省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責任單位:財政局、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七、大力實施創業服務保障

(四十四)在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企業開辦“一窗通”服務專區,將企業登記、公章刻制、稅務備案窗口資源進行整合,一并入駐企業開辦專區,制定公布企業開辦材料清單,實行“前臺綜合咨詢、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企業開辦線下服務模式,真正讓群眾“只跑一個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就能實現企業開辦。(責任單位: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

(四十五)放寬市場主體準入登記。小件資質認定項目,除企業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外,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商事主體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可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特許項目經營的,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

(四十六)對所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免除管理費、登記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

(四十七)證照辦理時限由法定30個工作日壓縮為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責任單位:市場監管局)

(四十八)發揮鄉鎮基層社會保障平臺的作用,強化創業服務職能,加強與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農村基層綜合公共服務平臺、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臺等協作,定期發布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信息。(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農業農村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十九)針對返鄉農民工等返鄉下鄉創業人員不同創業階段、不同業態、不同群體以及不同地域經濟特色等所需知識技能特點,編制差異化的創業培訓規劃,組織實施“新型職業農民”“農產品經紀人”“鄉村旅游”“巾幗農家樂負責人”“巧媳婦工程”“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等專項創業培訓計劃,探索網上培訓、巡回培訓等方式,提高創業培訓針對性。(責任單位:農業農村局、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婦聯、鄉村振興局)

(五十)從各行業各部門及企業家、職業經理人、電商輔導員、創業成功人士等人員中選拔一批創業導師,組建專家輔導團隊,為農民工等人員返鄉下鄉創業提供創業輔導服務和技術指導。(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五十一)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建設一批“星創天地”,為返鄉下鄉人員提供科技服務,實現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與萬眾創新有序對接、聯動發展。(責任單位:科工信局)

(五十二)對已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返鄉農民工等人員,為其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確保其各項社會保險關系順利銜接。鼓勵農民工等人員返鄉下鄉創辦的企業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引導和幫助企業和職工辦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關系登記、繳費,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失業中心>、醫保局、社保局)

(五十三)鼓勵社會資本特別是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大投入力度,結合自身發展壯大需要,加快發展市場化、專業化的眾創空間,促進創新創業與企業發展、市場需求和社會資本有效對接,幫助返鄉下鄉人員解決創業難題。(責任單位:農業農村局)

(五十四)支持金融部門加大對農民工等返鄉下鄉創業人員創辦的外貿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信貸力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開展“外貿貸”業務。(責任單位:政府辦公室<金融工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

(五十五)外商投資獎勵。引進項目實際到位并形成實收資本10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分批注入資金的可累計計算不超過2年),一次性獎勵100萬元人民幣;每增加1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獎勵資金增加10萬元人民幣,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五十六)支持開展對外貿易。對企業參加國際性展會、境外商標注冊、境外專利申請、管理體系認證、產品認證、出口信用保險等活動,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招商局要指導、協助企業爭取省商務廳設立的支持外貿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和企業維護國際市場公平競爭環境項目等獎補資金。(責任單位:經濟技術開發區)

(五十七)根據農民工等返鄉下鄉企業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資源招募服務工作,對企業開展用工崗前就業技能培訓和轉崗培訓按規定予以補貼。(責任單位: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五十八)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原則,分學段劃區域設立接收返鄉下鄉創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公辦中小學校,將返鄉下鄉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鎮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圍。健全完善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簡化返鄉下鄉創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并在市教體局網站公布,保障返鄉下鄉創業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確保“應入盡入”。(責任單位:教體局)

(五十九)進一步放寬城鎮落戶政策,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性質劃分,消除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的政策性、體制性障礙,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責任單位:公安局)

(六十)鼓勵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現有開發區、產業園等各類平臺優化布局,打造功能完備、環境優良的返鄉入鄉創業園。將符合條件的返鄉入鄉創業園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責任單位:發改委、財政局、人社局<創業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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