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縣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認證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
臨沭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資金對我縣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作用,推動新質生產力賦能經濟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根據《山東省高價值專利培育及知識產權保護綜合獎補工作實施細則》《臨沂市支持知識產權工作的十條措施》《臨沂市高價值發明專利培育實施方案》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是指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我縣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金”)。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常住個人。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與標準
第四條 促進知識產權高價值創造
(一)國外授權發明專利(包括G20成員國、新加坡及歐洲專利局)資助,每件每個國家資助最高1萬元;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5個國家予以資助。
(二)專利合作條約(即PCT)國際授權,獲得授權的每件資助1萬元。
(三)年授權高價值發明專利2件(含2件)以上5件以下的企業,補助1萬元;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下的,補助2萬元;10件以上(含10件)的,補助5萬元。
(四)對年度內獲批“中國馳名商標”的單位每件補助20萬元;注冊國外單一國家、歐共體(歐盟)、馬德里國際注冊、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商標的,每項按注冊費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年度內注冊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的單位每件補助5萬元;對年度內新獲批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備案的單位,每個保護產品補助3萬元,同一單位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五)專利獎勵標準。設立臨沭縣專利獎,獲縣專利獎一、二、三等獎的,每項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具體實施參照《臨沭縣專利獎勵辦法》)。
第五條 促進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
(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企業通過專利、商標質押獲得貸款并按期還本付息后,企業繳納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利息、評估費(分析評價費),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基礎上,貸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補助1萬元;貸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補助2萬元。
(二)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認證。年度內通過《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GB/T 29490-2023)認證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獎勵。
(三)專利導航項目。圍繞我縣重點產業發展,對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專利導航項目驗收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
(四)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年度內通過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的單位,每件專利密集型產品給予2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五)專利許可。年度內在各級專利運營平臺進行專利開放性許可,且簽訂專利許可實施合同的,對每件開放性許可專利給予0.2萬元獎勵。開放性許可同一專利許可多方實施的,不重復獎勵。獲得高校院所、科研機構專利許可實施,且簽訂專利許可實施合同的,視專利許可實施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六)標準必要專利。企業開展專利布局和標準制定籌備,年度內完成涵蓋本企業多個(3個及以上)自主申請有效發明專利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制定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的補助。
第六條 促進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
(一)對高價值發明專利進行有效保護的企業,上一年度末擁有高價值發明專利10件(含)以上20件以下的,最高給予2萬元獎勵;20件(含)以上50件以下的,最高給予5萬元獎勵;50件(含)以上的,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
(二)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知識產權保險,按實際投保年度保費30%的比例給予補貼。在省、市補貼的基礎上,投保知識產權國內險的企業年度補貼總額最高3萬元;投保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險的企業年度補貼總額最高5萬元。
(三)商業秘密保護。對獲批實施國家級、省級、市級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的,分別給予保障經費10萬元、5萬元、2萬元。
(四)支持縣內企業提起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維權訴訟,終審勝訴或通過和解基本實現維權目標的,每件補助最高3萬元。
(五)對假冒專利以及商標、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舉報獎勵。舉報人提供的情況詳細,證據確鑿,有助于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商標、商業秘密侵權的,并積極協助案件查處的,每件給予0.1萬元獎勵;舉報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況和線索,對查處重大案件作出貢獻的,每件給予0.5萬元獎勵。
第七條 促進知識產權高質量服務
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當年度服務我縣企業獲授權20項以上高價值發明專利的,獎勵2萬元。
第八條其他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獎勵標準,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年度相關工作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并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其具體資助標準按照相關要求及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執行。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九條 知識產權高價值創造部分
(一)申報國外授權發明專利、專利合作條約(PCT)資助的單位,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國外發明專利授權文件、證書及相關費用證明;
2、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出具的PCT國際申請日、申請號受理通知書和繳費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PCT國際檢索報告。
(二)申報年度內國內授權高價值發明專利資助資金的單位,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高價值發明專利明細表及高價值發明專利證明材料;
2、專利證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繳費證明。
(三)對年度內獲批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地理標志商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備案,年度內成功申請國際商標、馬德里商標,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商標證書及馳名商標批準文件或法院裁定書;
2、地理標志商標證書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備案證明材料;
3、國際商標注冊證明材料、馬德里商標注冊證明材料。
以上資料均為復印件,單位應在復印件正面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條 知識產權高效益運用部分
(一)申報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資助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提供下列資料:
1、企業與銀行簽訂的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借款合同及其他證明材料;
2、企業為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繳納的貸款利息、評估費發票。
(二)申報貫標認證資助的,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報專利導航項目資助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提供通過國家、省、市專利導航項目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專利密集型產品備案認定資助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提供國家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證明。
(五)申報專利許可資助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提供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專利許可明細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申報標準必要專利資助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提供相關標準制定文本、專利明細、專利有效性證明等材料。
以上資料均為復印件,單位應在復印件正面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部分
(一)申報高價值發明專利保護資助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提供下列資料:
1、高價值發明專利明細表及高價值發明專利證明材料;
2、專利證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繳費證明。
(二)申報知識產權保險保費補貼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提供保險合同、保費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三)申報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項目資助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提供通過國家、省、市商業秘密保護創新試點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維權資助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司法判決書(裁定書)或司法調解書,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五)申報專利、商標、商業秘密舉報獎勵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及行政部門違法線索舉報確認記錄,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資料均為復印件,單位應在復印件正面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高質量服務部分
申報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的,應填寫《臨沭縣知識產權政策扶持資金申報表》,單位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并提供下列資料:
1、知識產權代理機構資質證明;
2、授權專利明細和專利證書。
以上資料均為復印件,單位應在復印件正面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受理與審批
以上各項知識產權資助和獎勵,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審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縣財政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資金使用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已享受《臨沂市支持知識產權工作的十條措施》、我縣《關于支持工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的,不再重復獎補。
第十五條 申報補助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補助的,一經發現,責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補助,并取消其以后補助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獲得的專項資金,應切實用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事項,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內容與臨沭縣以往知識產權的相關規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上級新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臨沭縣知識產權(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沭政辦發〔20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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