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對通過ISO 56005體系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發明創造,激勵技術創新,提高知識產權創造質量,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綜合實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根據江蘇省《關于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若干政策措施》(簡稱“知識產權18條”)、《南通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指導意見》(通知產發〔2019〕8號)、南通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補助實施細則(試行)(通市監發〔2020〕159號)和《關于建設更高水平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見(2023修訂)》(通委發〔2023〕11號)精神,結合江蘇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蘇錫通園區”或“園區”)實際,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財政局共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遵照“突出重點、引導激勵、配套銜接、授權在先”的總體原則,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工作進行資助。
第二章 資助獎勵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 資助獎勵對象
資助獎勵對象為在蘇錫通園區范圍內注冊、經營、納稅并納入蘇錫通園區統計,且專利的第一申請人及授權地址均在蘇錫通園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其它組織。
第四條 資助獎勵標準
(一)知識產權創造
1.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對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給予2000元/件資助。
2.PCT專利資助。對通過授權的PCT專利,給予2萬元/件資助。同一件專利在不同國家、地區申請授權的按一件計。
3.知識產權達標企業、知識產權高質量示范企業和知識產權高效運用示范企業獎勵。獲評知識產權達標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獲評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示范Ⅵ類企業,給予4萬元獎勵;獲評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示范Ⅴ類企業,給予6萬元獎勵;獲評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示范Ⅳ類企業,給予8萬元獎勵;獲評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示范Ⅲ類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獲評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示范Ⅱ類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獲評知識產權高質量創造示范Ⅰ類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獲評知識產權高效運用示范企業;給予25萬元獎勵。
(評分細則由江蘇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知識產權運用
質押融資補助
對為我區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商標、專利)質押融資的金融機構,給予實際融資額度的2%風險補助,同一銀行對同一企業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年度風險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實際融資額度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質押登記的信貸合同為準。
(三)知識產權保護
“正版正貨”承諾示范獎勵。加強商貿流通領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對專業商品貿易集聚區(專業市場)、大型商貿流通企業(包括大型商場與超市、電子商務企業、藥品連鎖企業等)開展“正版正貨”承諾示范街區、示范企業創建,營造“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與誠信守法經營”的文化氛圍,經認定省級“正版正貨”承諾示范街區、示范行業,給予主申報單位10萬元獎勵。
(四)知識產權管理
體系認證獎勵。對通過ISO56005體系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標認證或省知識產權貫標績效評價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3萬元。
(五)人才培養
1.鼓勵中小學校申報國家、省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對認定為國家級試點、示范學校的分別給予8萬元、1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省級試點、示范學校的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獎勵。
2.對企業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取得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的,給予1萬元/人獎勵;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高級技術職稱的,分別給予1萬元/人、3萬元/人獎勵。
第三章 知識產權項目
第五條根據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年度工作重點,積極組織企業實施知識產權項目,培育省高價值專利計劃、知識產權戰推計劃項目。對獲得國家、省知識產權計劃立項項目按國家、省資助經費給予50%配套。
第四章 經費渠道
第六條園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資金由市、區財政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分別承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財政局負責組織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報工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資助獎勵意見,并按規定撥付資金。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財政局加強對資助獎勵資金跟蹤管理,配合市知識產權局做好專項資金政策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 擬申請資助獎勵單位或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及時、完整、真實提交申報材料;獲支持單位收到資金后,應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資金,加大知識產權工作推進力度,著力提升企業的綜合競爭實力。
第九條對申報單位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全額收回已撥付資金,取消該單位3年財政資助資格,并依法將其不良記錄納入個人及企業信用聯合征信系統。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以上資助獎勵,市、區不重復獲得,資助獎勵條款未涉及到的將按照《南通市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指導意見》相關條款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止。原《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蘇錫通管發〔2023〕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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