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銅梁區擬對首次通過知識產權認證,一次性資助1萬元!
重慶市銅梁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重慶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綱要》《重慶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有效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提升銅梁區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水平,推動知識產權強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持續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重慶市高價值發明專利質量提升行動方案(2022—2024年)》等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助獎勵對象為銅梁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的市場主體。申請商標、專利及相關資助的主體應為知識產權的專有權利人或第一權利人。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設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專項資金,由區財政納入年度預算保障,由區財政局和區市場監管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資金,是指由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實施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和服務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資助獎勵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地理標志獎勵
對新獲得注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授權兩戶以上市場主體使用,且被授權人經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給予權利人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六條 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資助
對新獲得重慶市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立項的單位,在驗收通過后,按照市級資助經費的1:0.5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
第七條 中國專利獎獎勵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按照50萬元/項、30萬元/項、15萬元/項、30萬元/項、15萬元/項、8萬元/項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八條 重慶市專利獎獎勵
對獲得重慶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利人分別按照10萬元/項、5萬元/項、3萬元/項的標準予以獎勵。
第九條 專利導航項目資助
對新獲得重慶市專利導航項目立項的單位,在驗收通過后,每個項目給予3萬元資助。
第十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
對以商標、專利質押方式獲得銀行貸款的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貼息,貼息利率為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同一權利人同一年度質押融資貼息總額不超過10萬元,同一權利人累計不超過30萬元。本項目年度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申請資助金額超過100萬元時,按比例折算后兌付。
銀行向知識產權權利人發放一年期及以上專利、商標質押貸款,按照質押貸款額的5‰給予風險資助,同一銀行同一年度資助不超過10萬元。本項目年度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申請資助金額超過50萬元時,按比例折算后兌付。
第十一條 中國馳名商標獎勵
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單位,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同一商標重復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不重復資助。同一商標,在同一年度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的,按最高標準獎勵一次,不重復享受。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風險防控資助
對新獲得重慶市知識產權風險預測預警等風險防控項目立項的單位,在驗收通過后,按照市級資助經費的1﹕0.5給予一次性配套資助。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貫標認證資助
對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第三方認證的單位,且擁有有效的知識產權(商標、專利)5件及以上,其中有效發明專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資助1萬元。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獎勵
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同一年度獲得兩項及以上認定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第三章 資助獎勵的申報兌付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每年集中申報,區市場監管局每年發布通知對上一年度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組織申報。申報采取自愿原則,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通知要求自行申報,逾期不予受理。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報材料的視為放棄資助獎勵。
第十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資助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根據申報通知的相關規定對資助申報材料進行修改補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規定時限內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資助獎勵。
第十七條 資金申請材料經區市場監管局審核研究,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按程序向相關單位撥付資助、獎勵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資助獎勵對象應信用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審查方式為:集中申報結束一個月內,區市場監管局提供《重慶市企業信用信息查詢報告》,同時在信用中國網站上生成《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作為審查依據。2024年1月1日起,審查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對象信用狀況適用本條。
第十九條 申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資金的單位應對資金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資助獎勵、獲得資助獎勵的單位進行相關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 經調查核實,對弄虛作假、惡意騙取(套取) 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資金的單位終止資助獎勵,限期收回已經撥付的資助獎勵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X月X日施行,原《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銅梁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辦法的通知》(銅府辦發〔2023〕3號)同時廢止,尚未兌付完畢的資助繼續兌付至時間屆滿。施行期間如遇國家或重慶市頒布新政策與本辦法沖突的,按國家或重慶市新規定執行;已享受同類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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