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發布,認證資質成關鍵!
海南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持續完善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要求,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加快推進我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評價授予海南省綠色工廠(以下稱省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 省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稱省工信廳)負責省級綠色工廠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省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依法設立,在海南省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高度重視綠色發展,企業內部設置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45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相關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相關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符合產品設計生態化、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原料無害化、能源低碳化等條件的要求,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評價辦法標準依據《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2018)和評價規范(DB46/T 574-2022)行業標準制定。
用地集約化指標:工廠容積率不低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要求;工廠建筑密度不低于 30%;單位用地面積產能或產值不低于全省單位用地面積產能或產值平均水平。
生產潔凈指標:單位產品主要污染物產生量(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廢氣產生量、廢水產生量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廢物資源化指標:單位產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應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廢水處理回用率高于行業平均值。
原料無害化指標:綠色物料使用率不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綠色物料選自省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目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目錄等,或利用再生資源及產業廢棄物等作為原料)。
能源低碳化指標: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中的限額要求。未指定相關標準的,單位產品綜合能耗應達到行業平均水平,單位產品碳排放量不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具體的指標值,根據上年度的行業或政府要求另行設定綠色工廠評價技術規范。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當年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八)企業自評價報告省級審核材料真實、評分與自評價評分基本一致。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 省級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省工信廳提出申請。在符合省級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表》中必選指標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業可自行編寫《海南省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并委托符合第四章條件的第三方機構編制《海南省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七條 《海南省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報告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經第三方機構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省工信廳提交省級綠色工廠申報材料。
第八條 省工信廳對第三方評價機構和評價能力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對其提交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經審查,符合省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省工信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省工信廳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第三方評價機構條件
第九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二)具備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保持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系統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0%;
(四)建立嚴格的機構管理制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制度、專家審議制度等;
(五)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并制定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六)評價機構與所有從事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的專職人員均需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七)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無材料弄虛作假、把關不嚴、申明佐證不實等不良從業記錄;
(八)具備開展綠色制造、節能、環境與碳排放相關工作的能力:近三年有以上領域核查、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業績,或參與國家標準制定,或綠色制定相關政策制定等業績;近三年自評價申報成功率不低于70%;評價申報成功的企業在動態管理復核未發現真實性問題。
第十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加強自律,主動在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上進行自我聲明并公開相關證明材料,方便企業擇優選擇,接受社會監督。第三方評價機構應按通知要求在提交評價報告之前提交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價能力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包括: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行業協會的主體證明材料;
(二)從事評價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及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開展綠色制造、節能、環境與碳排放、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核查、評審、論證、評價業績證明材料;
(四)有關管理制度及內控程序文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綠色工廠實行年度信息報送制度,每年年底企業應總結綠色工廠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告省工信廳。
第十二條 省級綠色工廠實行動態管理,滿三年復審一次。復審的省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復審材料報省工信廳,省工信廳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省工信廳根據需要將省級綠色工廠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六)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省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條 被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第十五條 省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省工信廳對變更名稱和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布。
第十六條 評價過程中發現弄虛作假、欺瞞現象等情況的,取消申報企業的申報資格,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對發現有弄虛作假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省工信廳對其評價報告和結果審查不予通過,公開通報,并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省工信廳從省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并依據海南省相關政策,對綠色工廠企業給予相關支持。
省工信廳將省級綠色工廠推薦給相關金融機構,爭取相關綠色金融產品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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