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認證業務范圍分類方法簡介
目前國際上主要是從不同階段服務業的發展特點、服務活動的功能與性質、國民經濟統計和國際對比分析等角度來進行分類,其代表性的分類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按服務業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特點分類,以“三分法”為代表
1970年,M.A.Katouzian根據羅斯托的經濟發展階段理論,將服務業分為:新興服務業、補充性服務業和傳統服務業三類(俗稱“三分法”)。新興服務業是指工業產品進入大規模消費階段以后出現的加速增長的服務業,一般出現在工業化的后期,如教育、醫療、娛樂、文化和公共服務等。補充性服務業是相對于制造業而言的,主要為工業生產和工業文明“服務”,如金融、交通、通訊和商業、法律服務、行政性服務等。傳統服務業通常由最終需求帶動,主要包括傳統的家庭與個人服務、商業等消費性服務。
2、按服務活動的功能與性質分類,以“四分法”為代表
1975年,經濟學家布朗寧(Browning)和辛格曼(Singelmann)在聯合國標準產業分類(ISIC)的基礎上,根據各服務行業的服務對象及其服務需求,將服務業分為:消費者服務業、生產者服務業和分配服務業三類。1978年,辛格曼在1975年分類的基礎上,對服務業重新進行了分類,將服務業分為:流通服務業、生產者服務業、社會服務業和個人服務業四類(俗稱“四分法”)。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學者在辛格曼的“四分法”基礎上將服務業分為:生產性服務業、分配性服務業、消費性服務業和社會性服務業四類。
3、按國民經濟統計和國際對比的分類角度,主要包括聯合國統計署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和我國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等。
(1)聯合國統計署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
1948年,聯合國統計署制定了第一種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該分類先后經歷了1956年、1965年、1979年和2006年的四次修訂,2007年完成修訂的第四版ISIC共計分為了21個門類,其中服務業為15個門類,包括批發和零售貿易、機動車輛和摩托車修理、運輸和儲存、食宿服務、信息和通訊、金融和保險、房地產、專業和科技、行政和支助服務、公共行政與國防、教育,醫療及相關社會服務、藝術和娛樂、家庭雇傭服務,國際及跨國組織,反映了服務業發展及其在經濟活動中其重要性增強的國際背景。
(2)我國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2002年,國家統計局公布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2011年再次修訂,其共分為15個一級分類,其中服務有10個一級分類,包括批發和零售、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住宿和餐飲、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金融、房地產、租賃和商務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3)其他行業分類,包括NACECODE:2003《經濟活動統計術語》(歐共體)、北美產業分類體系(NAICS)、我國的《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第2部分:不可運輸產品》(GB/T7635.2)等。
本指南基于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國內外服務業分類和標準研究的基礎上,的基礎上,的基礎上,的基礎上,的基礎上,在大類劃分在大類劃分在大類劃分在大類劃分在大類劃分上采用了服務業“四分法”,服務業“四分法”主要依據服務產品的功能與性質、所面向的使用對象的特性、服務的層次以及提供服務的主體等來劃分,各個類別之間差別明顯且層次清晰,并構成了完整的服務業體系,既具有科學性,又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本指南將服務業務范圍的第一級分類(大類)劃分為四個類別:消費性服務、流通性服務、社會性服務和生產性服務:
—生產性服務,是指從企業內部生產服務部門中分離和獨立發展起來的,主要為生產經營主體而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其本質上是一種中間投入,包括金融、保險、科技等;
—流通性服務,又叫分銷或分配服務,是指為商品和信息流通提供輔助性服務,包括批發、零售、交通運輸、通信等;
—消費性服務,又叫個體服務,是指直接為個體消費者提供最終消費服務,包括旅館、餐飲、旅游、文化娛樂等;
—社會性服務,是指為社會群體提供各類公共性服務,包括政府部門、醫療、健康、教育等。
在服務業“四分法”的框架下,本指南結合聯合國統計署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和《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GB/T7635)對附錄A“服務認證業務范圍分類表”中的第二級分類(中類)進行了劃分,并依據NACECODE:2003《經濟活動統計術語》(歐共體)、《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第2部分:不可運輸產品》(GB/T7635.2)的相關服務行業分類,對第二級分類(中類)所涉及的服務業態進行了舉例,具體詳見本指南附錄A《服務認證業務范圍分類表》。
本指南采用的服務認證業范圍劃分結構,既服務認證業范圍劃分結構,既能反映服務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便于政府機構及相關組織對各類服務領域進行統計分析,也有利于認證機構對服務認證業范圍的專業能力管理。
注1:采用“四分法”,可能會存在有的業務范圍分類有交叉和重疊,例如,法律服務,主要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其屬于生產性服務,但是如為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其就具有消費性服務特點,在確定服務的分類時,主要考慮該服務的主要顧客群體來進行分類。
注2:認證機構可按照服務過程相近、顧客感知和服務組織內部支持過程相近的原則進行第二級分類(中類)的重新劃分或進一步細分,主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服務過程相近,指構成活動的要素及其對結果產生的影響相近;
--顧客感知相近,指組織及其活動與顧客接觸面產生的結果相近。
這一原則主要反映了服務形成的機理,體現了服務認證的特點,包括組織內部人、機、料、法、環等因素,也包括組織及其人員提供的服務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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